Ananda Intellectual Property 已被公认为泰国最佳合同起草业务机构之一。
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广泛的合同起草和合同谈判服务,从商业/业务协议、雇佣协议、机密/保密协议、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协议(包括转让、共存协议、许可等)到软件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等。
以下介绍了可帮助知识产权所有人提高保护的常规协议信息。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注册和合同。如需了解相关服务的更多信息,请立即联系我们。
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企业内部的私有领域。企业所有人可以通过广泛的协议和合同条款充分、适当地保护知识产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资产、减轻潜在损失、避免法律问题。
在任何知识产权注册策略之前或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很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雇佣协议、机密或保密协议以及技术转让协议与任何类型的业务都特别相关。
所有企业都有员工,所有雇佣协议都应包含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这一阶段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需要任何费用,并可确保员工创作的作品被适当转让给雇主,并且/或者即使员工了解了不该了解的信息,也有合同义务保密并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可以在雇佣协议中起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保护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有助于保护各种行业的知识产权,从以高昂成本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的高科技公司,到只希望保护其服务品牌和商誉的服务公司不等。
对于制药工业、IT 或生物技术等知识产权密集型领域,雇佣协议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必要性更加明显。例如,制药公司在开发新药和雇用新研究人员时,需要与新雇员签订完善的知识产权条款,对研究信息、与新产品(如新药或活性药物成分)或工艺(如制造工艺)相关的信息保密,并将其转让给雇主。知识产权密集型雇佣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可能还包括回授条款。在受雇期间,如果员工在所开发新药提出专利申请后不久从公司辞职时,此类发明属于前雇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竞业禁止条款也可以完善雇佣协议。不过,这些竞业禁止条款应仔细起草,以便在泰国实施。特别是员工从公司辞职后的竞业禁止条款应合理,以便让员工找到新的工作。
机密协议是披露方与机密信息的一个(或多个)接收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机密协议涉及披露“机密”信息的条款,即用于允许的目的和保密义务的期限。
机密协议可能还有其他名称,如非公开协议、保密契约、相互披露协议、保密协议等。在探索新的商业机会、寻找潜在客户以及与新的合作伙伴发展关系时,这份协议尤为重要。
机密信息是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
它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通常很清楚其机密信息的价值,会通过各种物理保护手段(受限区域、警卫、数字保护、数据加密等)限制对此类信息的访问。但有时企业会低估第三方、特别是潜在商业伙伴披露信息的风险。在泰国投资或在泰国寻找商业伙伴的外国公司,最容易面临这种风险。
需要保护机密信息的原因有几个:
企业通常会与以下各方签订机密协议:
机密协议或任何类型协议中的机密条款应足够精确,才易于今后的强制执行。如果资料构成机密信息的定义不够精确,不足以确定哪些资料属于机密范畴,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只要有需要保护的精确类型的机密信息(例如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药物化合物的成分或客户的机密列表),就建议协议明确提及此类信息标为“机密信息”。
还建议将任何可用的信息标记为“机密”(用英语和泰语),避免此类信息被视为非机密信息。与泰国公司打交道时,最好提供协议的泰文版翻译,因为双方应清楚了解协议的范围,这一点非常重要。
技术转让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广泛的协议,包括资料转让协议、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协议、知识产权战略或合资协议,如共同开发协议或共同营销协议。
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规定谁应拥有知识产权,在适用的情况下对无形资产定价(转让时的购买价格、许可费或许可或特许协议的使用费),或评估各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贡献(对于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共同研究和共同开发协议)。
这些协议的前提当然是知识产权资产已经得到明确的识别和评估。
以下概述了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协议的作用和主要目的。在此提醒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是注册和实施知识产权,签订正确的协议也尤为重要。
有许多类型的协议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资产:
协议类型 | 主要目的 | 实用技巧 |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 将知识产权所有权从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无论这些资产包括注册的知识产权还是未注册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或可申请专利的主题) | 这是永久剥夺所有权,双方应就出售/购买价格达成一致。
如果是已注册的权利,转让协议(或转让契约)应在知识产权局备案,以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进行备案。 |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 允许一个或几个人使用、利用许可方的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设计等)。 | 这是授予许可方使用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临时权利,许可协议应非常准确地说明许可的范围(用途、地域、条款、许可费、期限、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担保、终止条款、保密等)。建议在知识产权局对此类协议进行备案,如有必要,通知海关获授权的被许可方的身份。 |
知识产权特许协议 | 允许一个或几个人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 | 特许协议通常会更详细地规定合同方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的条款。建议类似于针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建议。 |
资料/技术转让 | 允许一个或几个接收方为允许的目的使用一种资料或特定技术。 | 此类协议将涉及资料/技术的许可使用,当然还有所有权。对于接收方使用该资料/技术创造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条款,应仔细审查。 |
战略联盟 | 战略联盟是一种双方(或多方)贡献不同、但互补的资源和能力,实现共同目标的关系。包括联合研发、联合制造、合资企业、联合促销和营销协议等。 | 战略联盟是一种积极而复杂的关系,可能涉及许可、交叉许可、共同所有权、特定权利(制造权、营销权),各方的付款或贡献都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时间节点的发展而发生。通常需要包括联盟关于新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条款。此类协议的所有人必须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事实上,泰国的法律体制不允许存在这种类型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如果这些条款限制公平竞争或公平商业惯例。 |
除了许可、特许和技术协议等特定知识产权协议之外,还强烈建议在几乎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业务协议中都加入知识产权条款。
无论您是否打算签订制造、分销或销售协议,均建议在这些协议纳入知识产权条款。这些条款应确立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知识产权资产的保密性、分包/许可知识产权资产的可能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以及使用许可技术的责任(如果适用)等等。
例如,两家公司在合作时,如果在双方的正式协议或商业协议中没有知识产权条款,今后的发展往往会出现困难。
以下情况是泰国经常发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有时难以确定的实例。
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往往会犯一个错误:忘记注册他们的品牌或由其当地制造商/经销商注册这些品牌(或创建适合本地市场的新品牌,如泰语品牌),但没有签署任何协议表明哪一方将拥有商标权。当地制造商/经销商使用和推广这些品牌多年(有的企业甚至会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这些品牌)后,有可能声称在泰国拥有这些品牌的所有权。由于没有订立协议,有时会对权利归属产生不同的解释。在没有适当的机密协议的情况下传递商业秘密时,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想要声称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阻止对方继续使用,会变得极其困难。
另一个众所周知的情况下,A 公司会要求 B 公司开发新的软件。B 公司将向 A 公司提供该软件的一个版本,但随后决定要么将该软件用于其自身目的,要么将该软件出售/许可给其他公司(可能包括 A 公司的竞争对手)。除非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否则 B 公司可能会要求对产品(在本例中是软件)拥有一定的版权。